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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烨律师

上海资深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曾先后在沪上多家知名律所担任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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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

 

  1、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通过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加入保护商业秘密的条款,约束合同当事人。

  2、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根据劳动法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反不正当竞争法(新版)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